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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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吉辉等符瑶玲、杨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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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28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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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4 |
2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康建等沈明娟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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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3121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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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5 |
3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丽敏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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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3139号之二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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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5 |
4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安平等余卫钦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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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645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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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2 |
5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仙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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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14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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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2 |
6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敬兴等潘连英、潘国兴、郑江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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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275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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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7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荣林等徐利谷、王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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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275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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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8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方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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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民初4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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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9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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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民初4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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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10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时寿等郭道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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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4执227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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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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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03民初3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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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3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伊瑞模具有限公司 汤恩义 林异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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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恩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伊瑞模具有限公司、汤恩义、林异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台州伊瑞模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和截止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4872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汤恩义、林异质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3元,减半收取2561.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31.5元,由被告台州伊瑞模具有限公司、汤恩义、林异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2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账号:622840036767135096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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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2020)浙1003民初2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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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2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红兵 朱康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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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红兵、朱康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红兵、朱康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被告卢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朱康永负连带责任;被告朱康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红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卢红兵、朱康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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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3 |
(2020)浙1003民初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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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5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华 马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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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华、马博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信用卡透支款147936.46元、前期利息29380.90元、其他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办法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其他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马博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被告方华、马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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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4 |
(2020)浙1003民初9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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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9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施志岳 李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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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欠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志岳、李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施岳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9667.32元及截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利息3982.54元、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办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及违约金(前述利息、费用、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李欠林负连带责任。被告李欠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岳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施岳志、李欠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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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5 |
(2020)浙1003民初7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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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72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健 陈狄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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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健、陈狄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沈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98.33元及截止2020年2月2日的利息19856.20元、费用73.4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陈狄宇负连带责任。被告陈狄宇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健追偿。案件受理费2699元,由被告沈健、陈狄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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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6 |
(2020)浙0591民初9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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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9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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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944号张力: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94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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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7 |
(2020)浙0591民初7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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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7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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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713号张云军: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71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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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2020)浙1003民初3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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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3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余苏 连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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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余苏、连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余苏、连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被告胡余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767.69元及算至2020年1月6日止的前期利息2484.09元、其他费用2162.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连峰负连带责任;被告连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余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胡余苏、连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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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9 |
(2020)浙1003民初2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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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2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红兵 朱康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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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红兵、朱康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红兵、朱康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警示书、廉政监督卡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卢红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朱康永对卢红兵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宁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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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10 |
(2020)浙1003民初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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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5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华 马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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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华、马博为信用卡纠纷[(2020)浙1003民初501]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47936.46元,截止2019年12月28日的利息29380.9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2、请求判令被告马博对方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16日09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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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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