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综执罚字[2018]第A-461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18年9月21日,当事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俞峰鸣来到本局古城中队要求对其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77号的原临海市华美灯具厂一幢四至六层企业办公用房当作住宅擅自转让给当事人单位的12位职工,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一事进行处理,以便下一步补办房产证。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1999年9月经临海市人民法院拍卖取得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77号原临海市华美灯具厂一幢六层房屋,建筑面积3428.66平方米。经查阅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该建筑1-3层用途为厂房,4-6层用途为综合楼(含办公与集体宿舍)。2000年1月25日,当事人将该幢房屋4-6层企业办公用房擅自改变用途,作为住宅转让给当事人单位的12位职工,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关于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规划用途确认的函》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意规划调整该幢房屋4-6层为住宅用途性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置、尺寸及现场建设情况等事实。2、调查笔录三份,确定当事人违法改变建设房屋用途的事实以及于2000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12位员工中两位代表就有关签订买卖房屋转让的有关情况,并证实当时转让的价格。3、《关于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规划用途确认的函》一份,由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证明当事人在古城街道巾山东路77号所建房屋已调整转让用途,构成改正情形。。4、建筑结构安全检查报告一份,证明台州银行巾山支行大楼(检测四至六层)的主体结构质量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能满足安全的要求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已取得合法的土地权属事实。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房屋产权人以及总建筑面积。7、契证、临海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书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该房产。8、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受托人的权限。9、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巾山东路77号住宅房屋2000年左右住宅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查函一份,证明该处地段在2000年左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10、房屋转让协议,证明当事人于2000年房屋转让的事实及转让的价格。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改变了房屋使用用途,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当事人所建房屋进行了规划调整,构成改正情形。为此,2018年10月29日下午,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针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2018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8]第A-46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2 | 台银监罚〔2015〕7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 |
罚款130万元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序号 | 土地坐落 | 行政区 | 抵押面积 | 抵押土地用途 | 起止时间 | 操作 |
---|---|---|---|---|---|---|
1 |
路北街道管淋村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 1.4711 | 工业用地 | 2009-11-16至2012-11-1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