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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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21〕119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因其涉案产品货值小,且非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对丙溴磷项目是否超标无法直观判断,销售总量小,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产品后的不良反应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39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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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2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201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绿惠超市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一楼东南侧和东北侧楼梯间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各损坏一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属于较轻违法且使用性质为超市,营业面积为5027平方米,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杭州绿惠超市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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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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