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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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录家敏、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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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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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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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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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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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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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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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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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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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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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黎伟迁,叶浩光,梁淑妍,沈海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顺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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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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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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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78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30 | 详情 |
2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4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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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2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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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5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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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5号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梁淑妍、陈影华、沈海丹、叶浩光、黎伟迁: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28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冯裕雯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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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1)粤0604执异2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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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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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285号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梁淑妍、陈影华、沈海丹、叶浩光、黎伟迁: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28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冯裕雯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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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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