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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马物流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B区201-20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8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57

    法律诉讼1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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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执3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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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9-28
    2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泰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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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执127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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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10-10
    3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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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执126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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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10-10
    4

    深圳市弘联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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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33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弘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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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3-31
    5

    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406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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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406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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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2-03
    6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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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执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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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14
    7

    张坚卿、浦新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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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执复13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复议申请人-张坚卿
    浦新苗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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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23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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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577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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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3
    9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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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368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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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01
    10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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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36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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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01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民初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洪琰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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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8-14
    2 (2018)粤03民初4234号 信用证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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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1 2019-03-14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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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9-01-13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857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11-26 详情
    2 (2020)粤0115执406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16 详情
    3 (2019)粤03执3436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9-18 详情
    4 (2019)沪0115执137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1 详情
    5 (2019)沪0115执1376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1 详情

    送达公告5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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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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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金额为347,433,334.06元;二、被告黄壮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偿还347,433,334.06元;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该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715.61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负担441100.61元,由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负担1771615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已预缴2212715.61元,本院予以退回1771615元。被告黄壮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716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向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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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2020)粤03民初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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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黄固喜 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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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3号黄壮勉、黄固喜: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3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贷款本金共计1273079999.74元、利息61177774.82元、罚息80938066.87元、复利6202790.3元、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黄壮勉所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的阳光高尔夫大厦2601、2607、2608、2609、2610、2611、2612、2613、2708、2709、2710、2711以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银湖国际会议中心A9栋碧桂阁5D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259098-3000258766号、深房地字第2000291086号)【登记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430-0211442号】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壮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3894.3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6738894.39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和保全费6738894.3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2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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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3

    (2021)粤03执38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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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852号 -

    当事人-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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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852号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5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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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4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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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 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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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47578050.79元、逾期利息11894515.31元(逾期利息计至2020年9月15日止),合计59472566.1元;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947.4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23947.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409.43元,五被告连带负担323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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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5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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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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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黄壮勉、洪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壮勉、洪琰等名下价值55429486.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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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6

    (2020)粤0115执406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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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40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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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4063号黄壮勉: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9,655,379.2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黄壮勉对上述判决债务分别在6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黄壮勉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40送达人:郭彤瑶电话:020-83007140537923762021-02-0916:50:20:563(2020)粤0115执4063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飞马,有限公司,黄壮勉,深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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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7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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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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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0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5月17日9:45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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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8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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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被告-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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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0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5月17日9:45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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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9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爱华、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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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异12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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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爱华、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爱华、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791-88162751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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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10

    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泰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立欢、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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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4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泰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邹立欢 张坚卿 浦新苗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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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立欢、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立欢、张坚卿、浦新苗、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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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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