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19]84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绍兴金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5月至12月取得营业收入769378.69元、2018年1月至6月取得营业收入1600053.42元,合计2369432.11元。至检查日止未申报纳税。2、绍兴金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消费者开具与消费者实际消费情况不符(发票开具内容为咨询费,实际消费为培训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合计金额382196.12元。至检查日止,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已收回作废(其中11份收回后保管不善遗失,已登报“遗失声明作废”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处罚决定:对补缴税款拟处百分之八十罚款75679.64元,对虚开发票行为和丢失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4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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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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