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鄞市监处〔2020〕775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2、罚款90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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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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