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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基建材

    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环办政法函〔2017〕1732号之规定,对当事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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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详情
    2 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36号 集聚区分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36号当事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956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屠熹显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3576358582019年6月10日16:20时许,当事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浙J25975的水泥搅拌车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聚英路悦海城工地东门口的道路上冲洗水槽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污水横流,破坏城市道路。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身份证明(公司资料)、身份证明(车辆信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文书送达回证。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地址:台州市府大道385号),开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账号510012780500028018001,单位代号:350200-350205。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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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详情
    3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20号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20号被处罚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熹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956住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被处罚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19年4月4日开始对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时,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泄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制造、销售业务。2019年3月31日9时30分左右开始,被处罚人组织其公司浙J929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运载混凝土到本区路北街道松塘村1#安置小区项目工地,途经本区东方大道、机场路、吉利大道等道路。2019年3月31日10时10分左右,浙J929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混凝土在吉利大道(上马村路段)红绿灯口停车等待时,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些许混凝土浆从车辆搅拌桶泄漏到吉利大道路面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群众举报视频,证实了2019年3月31日10时10分左右案发时浙J929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吉利大道上行驶情况、车辆载物情况,以及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混凝土浆泄漏路面等情况。2.鲜伟的询问笔录,陈连国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组织其公司浙J9295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运载混凝土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松塘村1#安置小区项目工地,2019年3月31日10时10分左右在吉利大道红绿灯口停车等待时,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混凝土浆泄漏路面。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时,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泄漏。现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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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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