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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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公路罚[2019]03(41)10425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7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1日10时31分车号为浙BL6077的车辆行驶在X231姚北大道K17+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600千克,超限36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4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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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2 | 慈公路罚[2018]03(41)11040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7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8月17日09时13分车号为浙BL6077的车辆行驶在X231330281329复线K1+3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600千克,超限360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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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3 | 慈公路罚[2018]03(41)11038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7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3月23日11时41分车号为浙BL6077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K28+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430千克,超限243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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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4 | 慈公路罚[2018]03(41)11039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7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1月16日10时21分车号为浙BL6077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K22+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2040千克,超限504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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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5 | 慈公路罚[2018]03(41)11037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7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4月10日12时07分车号为浙BL6077的车辆行驶在X116330282罗殿庙-鸣鹤K4+0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170千克,超限117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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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6 | 海公路罚[2018]03(41)1096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0月23日,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C8997在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高桥-上虞夹塘K0+38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5日09时15分车号为浙BC8997的车辆行驶在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高桥-上虞夹塘K0+38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520千克,超限25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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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详情 |
7 | 海公路罚[2018]03(41)10967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0月23日,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C8997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K22+5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1月05日09时56分车号为浙BC8997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K22+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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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详情 |
8 | 甬公路罚[2018]03(41)10246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L609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5月15日05时15分车号为浙BL6092的车辆行驶在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400千克,超限540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24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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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详情 |
9 | 甬公路罚[2018]03(41)0687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8年09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L6092的车辆于2018年09月25日10时29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8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8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L6092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陈旭光。本单位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06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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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详情 |
10 | 甬公路罚[2018]03(41)0631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8年08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L6726/浙BC586挂的车辆于2018年08月17日13时02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3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3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L6726/浙BC586挂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周清波。本单位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06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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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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