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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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冉兴龙、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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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恢25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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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5-07 |
2 |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范元成、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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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469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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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5-15 |
3 |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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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执保306号 | - |
当事人-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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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1-06 |
4 |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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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执931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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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10-28 |
5 |
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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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15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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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12-20 |
6 |
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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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执保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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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5-15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冉兴龙、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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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402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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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03-13 |
8 |
刘迪、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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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95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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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20-07-21 |
9 |
龚贵良、李培付、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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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95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龚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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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20-07-21 |
10 |
蒋珍秀、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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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933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蒋珍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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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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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7民初7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高继承 张海平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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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2 | (2017)川0107民初7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廖祥伟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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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3 | (2017)川0107民初7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冉兴龙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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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4 | (2017)川0124民初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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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5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宁 王粒章 张雪莲 被告-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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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09-24 |
6 | (2017)川0107民初7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冉兴龙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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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7-09-10 |
7 | (2017)川0107民初7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高继承 张海平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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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7-09-10 |
8 | (2017)川0107民初7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廖祥伟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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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7-09-10 |
9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丽华 刘增杰 被告-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川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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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G38 | 2017-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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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24执98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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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执3751号执行案评估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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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廖祥伟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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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廖祥伟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泰大道1508号7栋12楼120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67351)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59.2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将该上述房产以评估价59.23万元予以第一次拍卖。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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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2 |
(2018)川0107执3752号执行裁定书和四川海林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川海房价(2018)175号评估报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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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7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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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高继承、张海平、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高继承、张海平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港泰大道1508号7栋21楼2105号房屋(备案号165965)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65.29万元,现依法对上述财产以评估价65.29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752号执行裁定书和四川海林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川海房价(2018)175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从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网络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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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3 |
关于(2018)川01民终1000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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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00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双流县兴鸿建材经营部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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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0006号上诉人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永全、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双流县兴鸿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终100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8元,由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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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4 |
关于(2018)川01民终100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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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00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双流县兴鸿建材经营部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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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永全、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双流县兴鸿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川01民终1000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3: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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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5 |
(2018)川0107执402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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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40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冉兴龙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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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402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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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6 |
上诉人黄霞、罗贵彭、程海燕、朱文强、肖灵、李传军、范礼英、鄢智、付碧清、唐敏、黄平、谭春玉、刘世付、陈素华、张正普、杜修英、江仁海、杨仕琼、朱强、何俞、段太琼、王治贵、赵晓平、张海芳、黄全金、何霞、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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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86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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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8624、8627、8629、8630、8632、8634、8635、8638-8641、8643、8644、8645、8647、8648、8649、8651、8654、8656、8657、8659、8661、8662号上诉人黄霞、罗贵彭、程海燕、朱文强、肖灵、李传军、范礼英、鄢智、付碧清、唐敏、黄平、谭春玉、刘世付、陈素华、张正普、杜修英、江仁海、杨仕琼、朱强、何俞、段太琼、王治贵、赵晓平、张海芳、黄全金、何霞、刘志均、高凤英、唐建、杨元军、虞晓、罗光斌、黄海峡、杨军、王阳春、刘行夫、谢远凡、吕军、张雷、彭高波、饶永凤与被上诉人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十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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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7 |
(2017)川0107民初7350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廖祥伟、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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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廖祥伟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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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7350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廖祥伟、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廖祥伟、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3511090001100897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到期;二、被告廖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8575.1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18575.1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本金218575.1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之约定计算);三、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廖祥伟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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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8 |
(2017)川0107民初7354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冉兴龙、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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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冉兴龙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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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7354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冉兴龙、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冉兴龙、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3511090001100176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到期;二、被告冉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4703.08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54703.08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本金254703.0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之约定计算);三、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冉兴龙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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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9 |
(2017)川0107民初7352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高继承、张海平、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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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高继承 张海平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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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7352号案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高继承、张海平、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高继承、张海平、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3511090001100865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到期;二、被告高继承、张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9422.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9422.4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本金209422.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之约定计算);三、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继承、张海平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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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10 |
(2017)川0124民初67号原告李丽华、刘增杰诉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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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增杰 李丽华 当事人-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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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7号原告李丽华、刘增杰诉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成都同聚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李丽华、刘增杰位于红光镇港泰大道1508号14栋16楼1601号房屋的漏水水管进行维修;2、驳回原告李丽华、刘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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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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