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绿谷农资

    缙云县绿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北路7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缙农(肥料)罚〔2021〕14号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农业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缙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缙农(肥料)告〔2021〕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该肥料售出后,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肥料,并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缙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帐号:810101040018075318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2021-12-13 详情
    2 缙市监处字〔2019〕01104号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3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2019-11-14 详情
    3 缙市监案〔2019〕 99号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处22952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以上款项共计23752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2019-05-2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