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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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2052007070028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6月10日22时24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锦宁置业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所前镇育才路萧政储出【2019】28号地块工地进行混泥土浇筑,当事人杭州锦宁置业有限公司是萧山区所前镇育才路萧政储出【2019】28号地块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慧婷。2020年06月10日晚上,当事人在进行浇筑混泥土,由于施工需要一次性浇筑好,所以到06月10日晚上22时以后仍然在继续施工。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搅拌车两辆,混泥土泵车,工人数名,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2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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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2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2052006050047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5月18日22时15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锦宁置业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所前镇育才路萧政储出【2019】28号地块工地进行混泥土浇筑,当事人杭州锦宁置业有限公司是萧山区所前镇育才路萧政储出【2019】28号地块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慧婷。2020年05月18日21点左右开始,当事人下属的桩机单位在进行打桩并浇筑混泥土,由于施工需要一次性浇筑好,又因为混凝土供应没有接续上,所以在05月18日晚上22时以后仍然在继续施工。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搅拌车一辆,吊机一辆,工人数名,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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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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