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大市水罚字〔2021〕04号 | 大理市水务局 |
(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封填取水工程);(3)处贰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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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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