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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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彭凌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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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02民初81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刘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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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8 |
2 |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德环,邓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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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民辖终31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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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1 |
3 |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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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91民初19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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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1 |
4 |
刘燕青、湖南乐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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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207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燕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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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03 |
5 |
陈永涛与陈冬渔、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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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3民初323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永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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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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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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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1民初64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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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7 |
周明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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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443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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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10-03 |
8 |
陈冬渔、陈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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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7203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陈冬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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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6 |
9 |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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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异6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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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7 |
10 |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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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异6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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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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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彭锦展、王凯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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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3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彭锦展 王凯 当事人-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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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369号王凯:本院受理的彭锦展、王凯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锦展撤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538908982021-04-2516:27:50:773(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彭锦展、王凯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锦展,公告,送达,民初,装饰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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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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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3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彭锦展 被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凯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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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369号王凯:本院受理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案件审理复杂,需要安排第二次开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第二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联系人:林婕联系电话:020—83006546(83006411)538372282021-03-1815:54:32:399(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开庭,公告,王凯,沙地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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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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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兴明 被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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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兴明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委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仲裁庭)商会大厦9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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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上诉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建、原审被告王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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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8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建 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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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854号王凯:上诉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建、原审被告王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7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肖建支付装修工程款580069.6元及利息(以580069.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肖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5元,由肖建负担3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5元,由肖建负担36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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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5 |
(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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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3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彭锦展 当事人-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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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369号王凯:本院受理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保利鱼珠港A2塔楼(二标段)精装修工程是你向绿城装饰工程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的工程,你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369号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863.96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95863.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第三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联系人:林婕联系电话:020—83006546(83006411)536844492020-12-0817:27:27:512(2020)粤0112民初9369号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锦展诉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工程,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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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6 |
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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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兴明 被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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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兴明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丽劳人仲案(2020)35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委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仲裁庭)商会大厦9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8-2967670。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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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19)粤0112民初9566号原告肖建与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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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56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建 被告- 王凯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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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566号王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建与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0773.9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肖建;二、驳回原告肖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535759272020-09-2219:41:14:713(2019)粤0112民初9566号原告肖建与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装饰,送达,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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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8 |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建、王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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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8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建 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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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7854号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建、王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8时45分-10时在第83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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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9 |
(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肖建与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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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建 被告- 王凯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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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王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建与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撤销(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3532852020-05-2015:35:54:595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肖建与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王凯: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电话:83006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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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10 |
(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肖建与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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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建 被告- 王凯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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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王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建与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建支付装修工程款840069.6元及利息(以840069.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建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等损失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被告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2217952020-03-2315:44:38:0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2019)粤0106民初32854号肖建与王凯、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王凯: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谢婉萍、赵飞龙电话:83006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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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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