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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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公罚〔2021〕462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1〕462号案件名称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有2、3名游泳者未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中(三)游泳场所管理C.21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及时改正。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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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2 | 绍柯卫公罚〔2020〕231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231号案件名称: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思绸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于2020年7月16日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所规定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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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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