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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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1]9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业务员韩国云(已离职,无法联系)实际在杭州的电子市场购买货物,却取得无业务往来的诸暨市禾之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发票号码00848778,价税合计595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9年8月入账并结转管理费用。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因你单位已在2019年10月将上述管理费用冲回,未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本次检查无需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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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详情 |
2 | 下统罚决字[2019]5 | 杭州市下城区统计局 |
浙江休闲传播文化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浙102-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网上直报平台填报数与检查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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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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