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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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17]10423号 | 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15时许,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在对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的易制爆品硝酸和高氯酸的结存和台账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5日内整改并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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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6]甬价检处19号 |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本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起对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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