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19〕35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2升;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31.47元;四、罚款人民币148193.67元。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170025.1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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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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