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诺远资产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1号楼2层A-23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3
    • 法院公告 2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07执366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7-30
    2

    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07执36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7-30
    3

    庄勇军与上海摩硕投资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2民终61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庄勇军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02
    4

    王华根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2民终561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王华根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23
    5

    于博艳、刘霞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682民初87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于博艳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9-02
    6

    李桂杰、孙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682民初19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李桂杰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9-02
    7

    林友娣与强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2民终5614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林友娣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30
    8

    薛亮等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3民终84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薛亮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5-28
    9

    李桂杰与孙萍、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682民初193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李桂杰
    孙萍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30
    10

    于博艳与刘霞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682民初87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于博艳
    刘霞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6-30

    法院公告2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京仲裁字第0577号 -

    原告-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执行文书、拍卖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G26 2020-10-11
    2 (2020)京仲裁字第0577号 -

    原告- 薛频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执行文书、拍卖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9-16
    3 (2019)京0105民初10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82 2020-08-30
    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白秋梅 被告- 李延武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G70G71中缝 2020-08-13
    5 (2019)渝0103民初22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玖拾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远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G36 2020-06-23
    6 (2019)沪0107民初161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90 2020-05-09
    7 (2018)沪0106民初4744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G05 2020-01-23
    8 (2019)苏1003民初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G69 2019-12-24
    9 (2019)渝0103民初22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玖拾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远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G08 2019-12-10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G19 2019-11-19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07执366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8 详情
    2 (2021)沪0107执366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8 详情
    3 (2021)沪0101执77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9 详情
    4 (2019)沪0114执274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17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租金164337.6元;三、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补交装修期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251984.32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原告负担1997元,由被告负担199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95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8-12
    2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日解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64337.6元;并自2019年1月6日起,每延误一日以欠付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租金为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补交装修期(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251984.32元作为违约金。以上诉讼标的额总共为人民币416321.9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夏露露电话:0755-250381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4-12
    3

    送达裁判文书——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沪0107民初161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沪0107民初16134号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07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29
    4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509民初3650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 吴江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65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承办法官:戴顺娟联系电话:0512—6349517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 展开
    2019-09-10
    5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509民初3650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 吴江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戴顺娟联系电话:0512—6349517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 展开
    2019-05-13
    6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509民初34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徐斌桦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第三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第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斌桦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第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4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刘胜芝联系电话:0512—6349386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 展开
    2019-04-3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