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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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沙所市监罚处〔2020〕24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下沙工商所 |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02.03元;二、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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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2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8〕0004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涉案食品供应商的相关材料以及进销票据。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上述食品,现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考虑,拟建议将涉案食品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抄送所在辖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免予处罚。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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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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