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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布利华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海盐县武原镇君原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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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424执171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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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01-20 2017-09-29
    2

    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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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424执171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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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01-18 2017-09-29
    3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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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嘉盐执非字第5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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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03-08 2017-03-29
    4

    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海盐华祥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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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嘉盐商初字第93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海发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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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01-26 2016-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浙0424执1657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07-29 详情
    2 (2015)嘉盐执非字第53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5-12-23 详情
    3 (2015)嘉海执民字第04112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18 详情
    4 (2015)嘉盐执民字第973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5-06-16 详情
    5 (2015)嘉海执民字第00774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3-2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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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维 被告-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 马金英 姚利平 周伟忠 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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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马金英、姚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维与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马金英、姚利平、周伟忠、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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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04
    2

    (2014)嘉盐商初字第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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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嘉盐商初字第79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盐海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 周伟忠 姚利平 马金英 姚婷雅 马金良 潘建忠 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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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周伟忠、姚利平、马金英、姚婷雅、马金良、潘建忠、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海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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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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