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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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小弟、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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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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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2 |
王春红、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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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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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3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陈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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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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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4 |
广州艾小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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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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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5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苏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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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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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6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周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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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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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7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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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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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8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东麦丝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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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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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9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苏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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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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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10 |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肖一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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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7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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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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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8382号 | - |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尚商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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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2 | (2016)粤0106民初15582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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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3-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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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296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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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异583号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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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583号 | - |
原告- 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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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583号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583号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39865572021-07-0915:38:27:173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1)粤0106执异583号广州市深尚物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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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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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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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涂俊强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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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涂俊强: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鹿角巷奶茶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展览、发行涉案美术作品《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鹿角巷奶茶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鹿角巷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四、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鹿角巷奶茶店负担42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134152020-08-2616:07:19:561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涂俊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电话:020830066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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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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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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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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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涂俊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恢复审理,现定于2020年7月27日16时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法庭第一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3319872020-05-0818:07:18:955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涂俊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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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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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57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李国伟家禽档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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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李国伟家禽档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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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57号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李国伟家禽档与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货款11835.4元及逾期利息(以1183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713492020-04-0816:08:38:712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7357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李国伟家禽档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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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5 |
(2020)粤0106民初7360号江明佳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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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将明佳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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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60号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将明佳与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货款3801.3元及逾期利息(以3801.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713542020-04-0816:09:25:932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7360号江明佳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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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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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59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清江食品店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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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清江食品店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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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59号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清江食品店与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货款10452.5元及逾期利息(以1045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2713582020-04-0816:09:45:260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7359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清江食品店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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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7 |
(2020)粤0106民初7358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阿平肉档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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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阿平肉档 被告-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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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358号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阿平肉档与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货款18023元及逾期利息(以1802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713142020-04-0816:06:45:607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7358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阿平肉档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益元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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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8 |
(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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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涂俊强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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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涂俊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807542020-03-0915:37:38:0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19)粤0106民初37528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涂俊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涂俊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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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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