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计罚处〔2020〕0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误的行为属实,其行为已属于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19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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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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