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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森林业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林西街14号204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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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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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10-15
    2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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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28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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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26
    3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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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04财保98号 -

    申请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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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10-08
    4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白马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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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4民初26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惠州市***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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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28
    5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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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4执保5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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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14
    6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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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民初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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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30 2019-12-28
    7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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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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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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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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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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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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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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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绿缘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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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704执3192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2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1536号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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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 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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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536号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苗林款365950元;  二、被告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以650950元为本金;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以60095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以57095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52095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以51095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以50095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以495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4月6日止,以485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以475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470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以460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以455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以445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以430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以420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4109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以4009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以39595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以37595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365950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以3659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822002021-07-0515:43:49:991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1)粤0106民初1536号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8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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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2

    (2021)粤0106民初1536号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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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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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536号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苗木款3659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违约金119306.12元(逾期利息损失以尚欠苗木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6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5日止为107046.80元:违约金以本金3659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2259.3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凤凰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639642021-04-0716:22:49:24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1)粤0106民初1536号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国瑞种苗基地有限公司、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贵州汇生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020-83006839 收起

    ... 展开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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