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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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建始县速八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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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速八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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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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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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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胡翠华与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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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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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飞燕与顾建政、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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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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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与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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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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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莆田市华泰鞋楦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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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华泰鞋楦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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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莆田市荔城区醉龙鞋厂、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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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醉龙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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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莆田市荔城区南林纸箱厂与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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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南林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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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梁正琴、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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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梁正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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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李小明、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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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李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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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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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304行审46号 | - |
原告- 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被告-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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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5-21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莆田市荔城区南林纸箱厂 被告-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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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4-23 |
3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莆田市荔城区醉龙鞋厂 被告-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顾建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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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20-03-17 |
4 | (2019)闽0304民初337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建始县速八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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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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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794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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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2492公告判决及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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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 当事人-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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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92号之一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39760元;二、限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239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239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以10244.6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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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
2 |
(2020)粤1972民初2492号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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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 当事人-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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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92号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法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威泉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你方支付原告货款239778.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从2019年3月1日起计至你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244.63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你方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向原告采购皮革,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经你方对账确认,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共计发生货款239778.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你方至今尚未支付。因你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月结30天)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你方就上述货款239778.7元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交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对账单、送货单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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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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