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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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吴(消)行罚决字〔2019〕0059号 |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2019年8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的湖州华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华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9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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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2 |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7〕第448号 | 区执法局 |
当事人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6月25日起占用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设置金属隔离桩。至2017年6月30日15时00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止,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擅自设置金属隔离桩12根(金属隔离桩高0.8米,直径0.15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金属隔离桩12根(金属隔离桩高0.8米,直径0.15米),在本局规定时间内自行将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293号(星海商业广场)前人行道擅自设置的金属隔离桩拆除。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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