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津市监处字〔2020〕第106号 |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处3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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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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