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3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北花园路58号第一车间的平湖佰龙软木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丰)灭火器过期,防火门顺位器闭门器缺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湖佰龙软木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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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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