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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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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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高崇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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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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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王宏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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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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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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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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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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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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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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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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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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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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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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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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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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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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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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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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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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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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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9027执187号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18)琼01执382号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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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琼01民初210-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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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初210-21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朱磊 张力元 吴丽华 郭明鑫 栾永莉 被告- 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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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琼01民初210-214号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华、朱磊、张力元、郭明鑫、栾永莉与被告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公司须依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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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2 |
(2018)琼01民初210-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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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初210-21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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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01民初210-214号 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华、朱磊、张力元、郭明鑫、栾永莉与被告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公司须依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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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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