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北卫计传罚〔2018〕2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在宁波市江北区长兴东路368号恒一商业中心1号楼2-02、2-03号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上述罚款,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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