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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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谢棋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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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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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颖婷纺织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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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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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凝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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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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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群鹏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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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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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张俊与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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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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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储兴旗与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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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储兴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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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乐途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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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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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柏广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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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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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某、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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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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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乐途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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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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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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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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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易新富 被告-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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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你与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1)17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驳回易新富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或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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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17)浙0602民初8936号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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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93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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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83164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2元,由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20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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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3 |
(2017)浙0602民初8937号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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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93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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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13281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被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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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4 |
(2017)浙0602民初8936号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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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93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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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宁波倬闻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9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拉毛、染色加工费为人民币837182.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袍江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巍、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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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5 |
(2017)浙0602民初8937号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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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93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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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禾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印花加工费为人民币132817.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2时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娄国琴、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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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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