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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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红、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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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终8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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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14 |
2 |
上海亨富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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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33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亨富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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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12 |
3 |
林守斌、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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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8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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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14 |
4 |
上海萨康空调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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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萨康空调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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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03 |
5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程鹏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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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75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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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6 |
6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邱志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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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735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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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6 |
7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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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1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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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4-19 |
8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润加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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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0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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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22 |
9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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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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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22 |
10 |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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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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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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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执5961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2 | (2021)浙0110执4581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7 | 详情 |
3 | (2021)浙0110执4188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4 | (2021)浙0110执302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5 | (2020)浙0110执999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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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63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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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3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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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372号吴海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海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本院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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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2 |
(2021)浙0110民初1657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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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5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蒋建红 林锦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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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571号之一林锦娜、蒋建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锦娜、蒋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且原告无需返还履约保证金8030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租金2676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11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公用事业费(电费)999.91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免租扶持费用294437元;六、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违约金173448元;七、请求判令被告林锦娜支付律师费3000元;八、请求判令被告蒋建红对上述全部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费用合计509651.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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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3 |
(2021)浙0110民初164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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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4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悦奕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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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492号上海悦奕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奕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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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4 |
(2021)浙0110民初16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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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4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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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409号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邦威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创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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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5 |
(2021)浙0110民初164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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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4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常熟醇常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春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常熟醇常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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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437号杭州春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春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熟醇常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健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本院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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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6 |
(2020)浙0110民初4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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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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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631号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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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7 |
(2020)浙0110民初4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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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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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484号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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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8 |
(2020)浙0110民初448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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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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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484号之一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利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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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9 |
(2020)浙0110民初4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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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0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润加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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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042号杭州润加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润加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嘉美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9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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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10 |
(2020)浙0110民初4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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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22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铭星冰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铭星冰雪体育运动(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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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221号杭州铭星冰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铭星冰雪体育运动(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星冰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铭星冰雪体育运动(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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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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