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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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振华,陈国伟,黄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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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4执保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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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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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峰与黄海民、陈国伟、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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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238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邓志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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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14 |
3 |
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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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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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1 |
4 |
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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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21民初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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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5 |
5 |
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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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21执保3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黄山市歙县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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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25 |
6 |
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陈国伟、黄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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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004民初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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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7 |
7 |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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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76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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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3-27 |
8 |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涂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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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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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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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佳涂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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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15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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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9-04-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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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1021执965号 | 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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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民初3079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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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3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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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3079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保全裁定、保全结果实施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659373.80元,并以1659373.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796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孙文霞联系电话:0553-57605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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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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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64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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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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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641号之一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6610元及利息(以1116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000元;三、被告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对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39元(已由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068元,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负担1727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直接向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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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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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0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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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涂海玲 黄振华 黄海民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楚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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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320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振华: 本院受理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514862021-09-1415:44:45:0联系人:钱美纯、黄丽娴(2021)粤0106民初19320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涂海玲、黄楚怡、黄振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人:钱美纯、黄丽娴电话:020830068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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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4 |
(2021)粤0106民初25834号广州速旺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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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583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速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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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5834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速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广州速旺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原告运费114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4时15分在凤凰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540323482021-08-2717:10:54:0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2021)粤0106民初25834号广州速旺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运输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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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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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7339号广州航宇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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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73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航宇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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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7339号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航宇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42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逾期支付货款总额142000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1年11月9日15时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57172021-08-2316:32:54:0联系人:张靖、谢明慧(2021)粤0118民初7339号广州航宇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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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6 |
(2021)粤2072民初4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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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海民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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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641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共同归还货款1116610元及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货款清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84735元,两项合计为1401345元;二、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支出的保函费用3002元;一、二、三项合计为1504347元;四、被告黄海民对被告佛山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民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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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7 |
(2019)粤0106执22167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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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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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执22167号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决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291472020-02-1716:01:09:0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2019)粤0106执22167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电话:020830067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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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8 |
(2019)粤0106执22167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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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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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执22167号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1291952020-02-1716:01:31:0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2019)粤0106执22167号广州民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佛山市华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许美凤、宋劲松电话:020830067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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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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