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20]6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11月,你单位在采购电线、水泥、钢材时收受诸暨市梅东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510094-95,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货款通过现金支付。你单位在2017年11月已入账并进行了成本结转,截至检查日未进行纳税调整。目前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2.2017年11、12月期间,你单位在采购水泥、水泥模板时收受诸暨市碟联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300171320,发票号码08881795-1800,价款合计513848.55元,税额合计15415.45元,价税合计529264元。你单位在2017年11、12月已入账并进行了成本结转。截至检查日未进行纳税调整。目前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2017年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07140.30元,上述违法事实调增729264.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536404.30元,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29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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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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