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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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孟荣良与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鉴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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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323民初57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孟荣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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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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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宝根、孔美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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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9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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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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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宝根、孔美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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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9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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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4 |
宣宝根、孔美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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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9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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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5 |
宣宝根、孔美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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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9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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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6 |
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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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恢5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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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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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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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7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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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28 |
8 |
方能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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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执异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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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9 |
9 |
方能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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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执异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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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9 |
10 |
李金星、李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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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执58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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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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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9071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荣良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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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孟荣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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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9071号孟荣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1713):本院受理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孟荣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以117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以240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以44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46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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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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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71号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荣良追偿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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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孟荣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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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孟荣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1713):本院受理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90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2915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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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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