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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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市监处〔2021〕18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警告。2.没收以下已过保质期的调味品(食品):已开封“家乐黄汁粉调味料”1罐;已开封“家乐白汁粉调味料”2罐;已开封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1罐;未开封“李锦记豆瓣酱”1罐;3.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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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2 | 北(消)行罚决字〔2019〕10035号 |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外马路17号的宁波友谊外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外滩十七号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位于江北区外马路17号的宁波友谊外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外滩十七号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个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江北区外马路17号的宁波友谊外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外滩十七号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9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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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3 | 甬北市监处〔2019〕199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牛肉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和牛肉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和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和的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警告。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含有禁用药物莱克多巴胺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如下: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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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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