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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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岱综执(2018)064号 | 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在岱山县高亭镇外陈家152号,建造建筑面积为498.41平方米的综合楼,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有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作联系函等证据加以证实。2018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于9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调查核实,同时考虑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局现决定行政处罚如下: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647933元)6%即人民币38875.98元的罚款。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财政非税清算过渡户,账号:120601011120053034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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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详情 |
2 | 岱地税稽罚[2016]60005号 | 岱山县地方税务局 |
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缴印花税60元的行为,处一倍的罚款,计金额6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56.65元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578.3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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