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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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二庭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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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156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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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6 |
2 |
(2021)粤0112执7275号本院民二庭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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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275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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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3 |
陈智培与胡继林、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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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86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智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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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2 |
4 |
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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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9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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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30 |
5 |
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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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异1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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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04 |
6 |
中德睿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胡继林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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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63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德睿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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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03 |
7 |
重庆美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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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执2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美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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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2 |
8 |
成都清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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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90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清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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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19 |
9 |
深圳成长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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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2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成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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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02 |
10 |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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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159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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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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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11执15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1 | 详情 |
2 | (2022)粤0111执25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3 | (2022)粤0112执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4 | (2022)粤0111执61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5 | (2021)粤0106执2773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8 | 详情 |
6 | (2021)粤0306执1385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7 | (2021)赣0824执666号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8 | (2021)粤0307执859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9 | (2021)渝0120执244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10 | (2020)粤0305执1421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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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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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智培 被告- 胡继林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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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原告陈智培与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智培支付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陈智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5711.8元(陈智培已预交),由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11.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陈智培多预交的571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陈智培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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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2 |
(2021)粤0106民初26956号广州德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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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69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德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胡继林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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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6956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 本院受理的广州德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807072021-10-1415:33:08:0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26956号广州德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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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3 |
(2021)粤0307执85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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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859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资优卓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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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591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资优卓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7民初25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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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4 |
(2021)粤0307执85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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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859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资优卓酷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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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591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资优卓酷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7民初25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8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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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5 |
(2021)粤0112民初9988号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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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998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胡继林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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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9988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计算);二、被告胡继林对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继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元,由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共同负担47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540220552021-08-1717:40:35:148(2021)粤0112民初9988号原告广州平衡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科技,公告,胡继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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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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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智培 被告- 胡继林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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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智培与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76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退还招商项目保证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为114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董睿、人民陪审员洪园艳、庞淑燕组成,审判长由董睿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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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7 |
(2021)粤0111民初20983号原告谢佳与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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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09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佳 被告-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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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0983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佳与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1民初209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林卫文、杨华琴联系电话:020-83007589、83008269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539945632021-07-1916:38:43:200(2021)粤0111民初20983号原告谢佳与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公告,开庭,送达,有限公司,民初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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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8 |
(2021)粤0306执138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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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38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科艾灸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胡继林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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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3859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科艾灸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宝安法院作出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粤0306民初175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3859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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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9 |
(2020)粤0309民初21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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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9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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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85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滞纳金(按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二、被告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由被告承担1295元,原告承担18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8日刊登于中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6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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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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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异1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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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152号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继林、胡书华、张开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267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依沃斯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胡继林、胡书华、张开元、施俊阁为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胡继林、张开元为(2020)粤01执2672号案被执行人,胡继林在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张开元在未缴纳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施俊阁、胡书华为(2020)粤01执2672号案被执行人,施俊阁在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胡书华在未缴纳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第三人承责范围以500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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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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