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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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卡特皮特(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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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卡特皮特(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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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丁永吉、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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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丁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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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丁永吉与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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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丁永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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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洪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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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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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圣斯诺特机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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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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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梁子栋、洪进强、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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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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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波存与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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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王波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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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魏希正与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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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魏希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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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幸汇华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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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幸汇华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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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洪培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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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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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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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王波存 被告- 洪培森 尹佩嘉 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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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5 | 2020-05-28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幸汇华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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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10-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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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102执1070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2 | (2020)京04执166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3 | (2019)闽05执67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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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7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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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771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王波存 被告- 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 洪培森 尹佩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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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培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波存与被告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洪培森、尹佩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波存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二、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波存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波存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波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3元、保全费3353元,由原告负担1086元,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共同负担7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洪培森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7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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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粤0303民初63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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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3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峰 被告- 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 洪培森 尹佩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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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培森、尹佩嘉:本院受理原告姚峰诉被告贵州仁寿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寿实业有限公司、洪培森、尹佩嘉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3民初63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希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希正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8月3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希正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四、驳回原告魏希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3元、保全费人民币335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86元,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共同负担人民币7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洪培森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7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洪培森、尹佩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7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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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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