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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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公(凤)行罚决字[2020]02553号 |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5日以来,违法单位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用外来务工人员阮某某在该单位务工,但未按规定在与阮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阮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阮某某主动申报登记,后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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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2 | 安卫公罚〔2020〕37号 |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彭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符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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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3 | 2020-32 |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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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详情 |
4 | 安公(昌)行罚决字[2019]52472号 | 安吉县公安局昌硕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12日以来,违法单位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姚某在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姚某的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姚某主动申报登记,后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安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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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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