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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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豫焦)质监罚字【2017】7号 |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章第1节第11条第2项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章总则第11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第12条第2款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2、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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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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