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6号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浦江县青云针织服装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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