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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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10223号 |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四川省聚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江油市三合镇石岭村原川西北甲醇厂“15万吨每年工业双氧水”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反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1570259.22元X5%=78512.96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玖角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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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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