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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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消)行罚决字〔2021〕0052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278号,法定代表人:余娃娜)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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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2 | 诸卫公罚〔2019〕20号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现查明,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278号,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提供给8501客房的顾客可以重复使用的茶杯2个未经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793703116)、卫生许可证(浙卫公证字(2014)第330681M00004号)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余娃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人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2、2019年3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委托的总经理傅浩芳的询问笔录一份三张,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证明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事实、过程。2019年3月19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卫公罚告〔2019〕7-001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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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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