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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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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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执恢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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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6-25 |
2 |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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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9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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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5-23 |
3 |
周赞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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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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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31 |
4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三博聚合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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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99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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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29 |
5 |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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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401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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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0-23 |
6 |
5182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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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5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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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8-04-10 00:00:00 | 2018-09-18 |
7 |
上海佳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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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190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佳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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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7-27 |
8 |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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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7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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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5-30 |
9 |
大庆东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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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庆东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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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8-05 |
10 |
陈春云与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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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5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春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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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1-29 | 2018-0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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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282执5182号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1 | 详情 |
2 | (2017)沪0120执2140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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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83民初9701号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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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7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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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5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4541719,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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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2 |
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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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5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春云 被告-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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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500号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21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春云劳务报酬895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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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3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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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破3号 | - |
当事人-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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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破3号本院根据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欧瑞特公司管理人。欧瑞特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2月15日前向欧瑞特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87754372、0574-87372719、13858243705、13505741846,联系人:黄国华、费孝定)。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瑞特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欧瑞特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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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4 |
(2017)浙0683民初9701号_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_承揽合同纠纷_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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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7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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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97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4500元及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朱干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六虎、王国金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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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5 |
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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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5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春云 被告-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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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500号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云与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春云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8953.6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谢建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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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6 |
镇劳人仲案字[2017]0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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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人仲案字[2017]04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祥汉 被告- 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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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491号)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章祥汉等19人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491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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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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