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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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天和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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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执60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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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6-28 |
2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朱鹤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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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执273号之一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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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29 |
3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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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申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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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05 |
4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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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申2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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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6-05 |
5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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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申49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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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6-10 |
6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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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申3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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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6-10 |
7 |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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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申38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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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6-10 |
8 |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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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执38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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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1-21 |
9 |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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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申1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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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09-18 |
10 |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朱鹤鸣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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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执222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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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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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民撤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朱鹤鸣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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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26 | 2020-06-14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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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2-04 |
3 | - | - |
原告- 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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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4-02 |
4 | - | - |
被告-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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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5 | - | - |
原告- 台州熙远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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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2-28 |
6 | (2017)浙10民初524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穆罕默德 .夏朗.阿卜杜勒. 哈比卜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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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G81G84中缝 | 2017-07-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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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5执1849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4 | 详情 |
2 | (2017)浙1023执1392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0 | 详情 |
3 | (2016)浙1023执1258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16-05-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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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50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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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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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7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13843218.2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3843218.23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182元,由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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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2 |
(2017)渝0103民初50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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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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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9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债务8485000元,并支付以848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3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9367元,由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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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3 |
(2017)渝0103民初5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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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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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8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5246234.4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5246234.45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9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969元,由被告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朱鹤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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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4 |
(2017)渝0112民初54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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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4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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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5439号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二、被告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5月17日起,以3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6月17日起,以3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4.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四、被告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5000元;五、被告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1、浙江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11号君临雅苑12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2、浙江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11号君临雅苑34幢1单元1101室的房屋;3、浙江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11号君临雅苑36幢1单元1202室的房屋;4、浙江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11号君临雅苑31幢2单元1703室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对实现抵押权所得的款项在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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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5 |
(2017)渝0103民初50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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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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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7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7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债务13843218.23元;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债务13843218.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110491.58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100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别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了系列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第一、第二被告供应货物。2016年9月27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协议编号:FS20160927),确认截止到2016年9月27日,第一、第二被告尚有共计人民币13843218.23元的债务未向原告清偿,第一、第二被告承诺对该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告自愿对第一被告在系列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人民币13843218.23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的并存承担)。此外,协议还约定,各被告应立即足额清偿对原告的上述债务;否则,若各被告逾期清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然而,《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签订之后,各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债务清偿义务。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13843218.23元人民币债务未向原告清偿。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被告自愿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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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6 |
(2017)渝0103民初5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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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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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8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债务5246234.45元;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债务5246234.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727861.13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别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了系列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第一、第二被告供应货物。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协议编号:FS20160630),确认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第一、第二被告尚有共计人民币5246234.45元的债务未向原告清偿,第一、第二被告承诺对该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告自愿对第一被告在系列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人民币5246234.45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的并存承担)。此外,协议还约定,各被告应立即足额清偿对原告的上述债务;否则,若各被告逾期清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然而,《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签订之后,各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债务清偿义务。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5246234.45元人民币债务未向原告清偿。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被告自愿就第一被告在系列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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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7 |
(2017)渝0103民初50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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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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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5029号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橡胶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502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债务8485000元;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债务84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857866.30元;3、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50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分别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了系列贸易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第一、第二被告供应货物。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协议编号:FS20160229),确认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第一、第二被告尚有共计人民币8485000元的债务未向原告清偿,第一、第二被告承诺对该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告自愿对第一被告在系列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人民币848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的并存承担)。此外,协议还约定,各被告应立即足额清偿对原告的上述债务;否则,若各被告逾期清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然而,《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签订之后,各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债务清偿义务。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8485000元人民币债务未向原告清偿。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债务结算及清偿协议书》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被告自愿就第一被告在系列合同项下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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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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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4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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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4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朱鹤鸣 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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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5439号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本院受理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陪审员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350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3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从2016年5月17日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上浮30%计算,从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4、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5、就第1、2、3、4项诉请的债务,要求其余7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原告有权对第七被告远东豹车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上述债权实现抵押权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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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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