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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蓝财富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3-2-6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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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12民初1981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周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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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17
    2

    李达、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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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11执283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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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2020-12-31
    3

    李小明、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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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11执2832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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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2020-12-31
    4

    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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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03执73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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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12-30
    5

    田贺佳、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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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11执17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田贺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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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2019-12-11
    6

    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与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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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03民初19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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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09-29
    7

    田贺佳与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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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津0111民初7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田贺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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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9-01-16 00:00:00 2019-02-13
    8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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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3民初14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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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2 2019-05-23
    9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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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津0101民初587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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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11-13 2018-12-28
    10

    田贺佳与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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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津0111民初7277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田贺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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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8-11-05 00:00:00 2019-02-13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津0103民初19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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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G41 2019-06-20
    2 (2019)津0103民初19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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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G57 2019-03-10
    3 (2018)津0111民初7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田贺佳 被告- 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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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G20 2019-01-27
    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田贺佳 被告- 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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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G27 2018-10-14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津0111执170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4-30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于杰、王玉、周艳超、尚丽洋、薛云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6002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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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6002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周艳超 薛云 于杰 王玉 尚丽洋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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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于杰、王玉、周艳超、尚丽洋、薛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1、60020-2、60021、60022、60023-1、60023-2、60024号》。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550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653.99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3265.29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102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2033.58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74.3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500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3-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188.7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2703.71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800.9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0-1、60021、60022、60023-1、60024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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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2

    关于赵可夫、李小明、李鑫、柏琼芳、朱子阳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5-6002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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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5-6002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朱子阳 李鑫 赵可夫 柏琼芳 李小明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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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赵可夫、李小明、李鑫、柏琼芳、朱子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5、60026-1、60026-2、60027-1、60027-2、60028、60029号》。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2300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34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9732.3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391.41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7-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6492.07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7-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240.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4137.93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5、60026-1、60027-1、60028、60029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26-2、60027-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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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3

    关于唐丹、林丽美、刘宇、李达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6003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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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6003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达 林丽美 唐丹 刘宇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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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唐丹、林丽美、刘宇、李达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1、60035-2、60036-1、60036-2、60037-1、60037-2、60038号》。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5619.54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防暑降温费168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600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6-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110.68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7-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2483.85元、经济补偿金12605.53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7-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防暑降温费168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6014.48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442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1、60036-1、60037-1、60038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5-2、60036-2、60037-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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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4

    关于李景莹、杨亭亭、王雅晨、陈水田、张娟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0-6003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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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0-6003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水田 李景莹 王雅晨 张娟 杨亭亭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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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景莹、杨亭亭、王雅晨、陈水田、张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0、60031、60032-1、60032-2、60033、60034-1、60034-2号》。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4943.79元。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921.2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2950.26元,经济补偿金10694.7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防暑降温费168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3856.55元、经济补偿金1398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21日工资4210元,经济补偿金9156.7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防暑降温费168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0、60031、60032-1、60033、60034-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032-2、60034-2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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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5

    关于胡细华、方明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决书(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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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决书(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胡细华 方明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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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胡细华、方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两份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两份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四份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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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8
    6

    关于于杰、王玉等9人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56-1164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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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56-116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玉 张艳 周艳超 刘佳洁 尚丽洋 于杰 薛云 白桂全人 尹宏博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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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于杰、王玉、尹宏博、张艳、刘佳洁、周艳超、尚丽洋、薛云、白桂全9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56、1157、1158、1159、1160、1161、1162、1163、1164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1月7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0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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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7

    关于韩帅等8人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228、1237、1239、1246、1247、1249、1253、1254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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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228、1237、1239、12 劳动争议

    原告- 王雅晨 唐丹 张娟 王振 陈水田 刘宇人 林丽美 韩帅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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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韩帅、王振、王雅晨、陈水田、张娟、唐丹、林丽美、刘宇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228、1237、1239、1246、1247、1249、1253、1254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0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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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8

    关于李达、赵可夫等8人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65-1167、1170、1190、1193、1198、1203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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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65-1167、1170、1 劳动争议

    原告- 李鑫 朱子阳 李小明 赵可夫 李景莹 李达 杨亭亭人 柏琼芳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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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达、赵可夫、李小明、李鑫、柏琼芳、朱子阳、李景莹、杨亭亭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165、1166、1167、1170、1190、1193、1198、120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0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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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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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胡细华、方明诉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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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胡细华 方明 当事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蓝财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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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细华、方明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059、1060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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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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