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环罚字〔2017〕8号 | 余庆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经余庆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小组研究决定,拟对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圆(¥350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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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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