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213008号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拟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743.87元3、罚款人民币2237.87元。三项合计,共缴纳罚没款2981.74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壹圆柒角肆分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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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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