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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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民终2218号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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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221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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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6 |
2 |
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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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2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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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3 |
付赞成与深圳市立一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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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0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付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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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0 |
4 |
深圳市新杰斯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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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325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杰斯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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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4 |
5 |
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付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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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93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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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8 |
6 |
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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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185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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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31 |
7 |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唯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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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0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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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11 |
8 |
深圳市鸿邦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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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96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鸿邦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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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6 |
9 |
东莞市隆辉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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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45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隆辉电子线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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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1-03 |
10 |
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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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393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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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9-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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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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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01-03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辰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雅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成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博盛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鼎冠龙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利特印刷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利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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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G45 | 2016-08-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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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437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0 | 详情 |
2 | (2021)粤0306执174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3 | (2021)粤0306执79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4 | (2020)粤0306执1929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4 | 详情 |
5 | (2020)粤0306执1913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6 | (2020)粤03执325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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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7890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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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8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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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890号之一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992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国柱)下一篇(2021)粤1972执984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谭云祥、东莞市铭华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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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1)粤1972执789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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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8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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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890号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加工费373439.2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3084元(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6元(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92元、执行费6019元,合计413960.20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984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谭云祥、东莞市铭华印刷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执7688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樊仁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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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21)粤0306执9220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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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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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220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盈创微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27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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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4 |
(2021)粤0306执89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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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8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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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8981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付赞成、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定南县锦鹏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3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8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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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粤0306执43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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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4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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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4370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18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4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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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6 |
(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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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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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1688.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11688.4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6.88元,保全费3828元,共计14244.88元,由原告负担1076.88元,两被告负担13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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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7 |
(2021)粤0306执17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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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741号 | - |
原告- 深圳市亿生德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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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741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生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00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7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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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8 |
(2021)粤0306执7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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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79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上海肃冉电子厂 被告-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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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793号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肃冉电子厂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77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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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9 |
(2020)粤0309民初98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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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邦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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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888号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邦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邦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57034.2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6元,保全费1322.77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5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刘晓芳联系电话:210874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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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10 |
(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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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 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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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277号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临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广德科技有限公司、鸿广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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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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